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3 届

ARSIWA 第 22 条

ARSIWA Article 22 (Countermeasures)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段
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国家责任、归因与救济国际人道法出现 3 届 · 2015 · 2018 · 2023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第 22 条只规定:符合第二部分第三章条件的反措施,可在相应范围内排除对责任国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性。先行不法行为、受害国资格、促成履行目的、临时性、通知与协商、比例性及不得影响的义务须依第 49–54 条分别审查;反措施不是一般制裁许可,也原则上不能由未经证明具有第 48/54 条依据的第三国任意采取。

识别门槛
  • 存在可对责任国采取的反措施
  • 措施符合第49至54条全部条件
  • 仅在相应不履行范围内排除违法性
  • 不得把一般制裁直接归入第22条
跨届触发事实
  • 对 Covfefe/Ibra 的攻击、武力与 IHL
  • 单方制裁、中立与反措施

ARSIWA 第22条:作为排除不法性事由的反措施

第22条只是排除不法性的“接口”:一项行为,原本违反了采取国对责任国负有的义务;只有在它构成符合第三部分第二章第49—54条的反措施的范围与期间之内,也仅在这个范围与期间之内,才可能免责。第49条限定促使履约、暂时性和尽可能可恢复性;第50条保护不得受影响的义务;第51条要求相称;第52条规定催告、通知、紧急措施以及诉讼期间的规则;第53条要求履约后终止;第54条只是保留了第48条国家采取“合法措施”的可能,并不确认普遍的第三国反措施权。

争议的行为,原本须是不符合采取国对另一国所负国际义务的行为;第22条是在这一双边的责任关系里暂时排除不法性,而不是宣告这一行为一般合法。

反措施须针对先前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并且只“在且限于”符合条件的程度内产生效果。对第三国另行违反义务的行为,不能借第22条正当化;没有独立违约的间接影响,则不当然使措施失格。

正文用“in accordance with chapter II of Part Three”,把资格的判断导向第49—54条。这里要各自放对位置:促使履约、暂时性和尽可能可恢复性,第50条对义务的保护,第51条的相称性,第52条的程序与暂停,第53条的履约后终止,以及第54条对非受害国“合法措施”的保留。

ARSIWA 第49条:反措施的目的和限度

第49条把反措施限定为这样一种制度:受害国针对责任国,为促使其履行第二部分的义务,暂时不履行本国对责任国所负的义务。它不是惩罚、报复,也不是损害赔偿。

第1款限定主体、对象和诱导目的;第2款限定为暂时不履行对责任国义务;第3款要求尽可能保留恢复履行可能。

唯一正当目的为促使履行停止与赔偿等第二部分义务。

措施只能影响采取国对责任国所负义务,不以第三国义务为对象。

ARSIWA 第50条:不受反措施影响的义务

第50条为反措施划出了不可暂停的实体与程序底线:禁止武力、基本人权、禁止报复的人道义务、其他强行法,以及适用的争端解决义务和外交领事的不可侵犯。

第1款列反措施不得影响的核心实体义务;第2款规定采取国仍不得停止争端解决程序与外交领事不可侵犯义务。

反措施不得涉及宪章所体现的威胁或使用武力义务。

基本人权和禁止报复的人道义务不因反措施而暂停。

ARSIWA 第51条:反措施的相称性

第51条要求反措施与所受损害相称,同时考虑先行不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涉案权利;它不是机械的金额或行为同一性测试。

核心比较对象是所受损害,并明文加入不法行为严重性和相关权利。

相称不要求反措施与违约同质或金额完全相等。

损害规模之外,还要评估义务与权利的重要性、违约严重性。

ARSIWA 第52条:采取反措施的条件

第52条规定了反措施的前置请求、通知和谈判提议,允许为保全权利所必需的紧急措施;不法行为停止、争端又提交有约束力的裁判之后,则要求不采取反措施,或者及时暂停。

第1款列常规步骤,第2款准紧急保全,第3款设停止/暂停的累积条件,第4款针对责任国不善意实施争端解决。

采取前须依第43条要求责任国履行第二部分义务。

须通知采取反措施的决定并提出谈判,但不是必须等到谈判结束。

  1. 01
    存在可对责任国采取的反措施

    第22条以责任国先前可归责的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措施必须回应这一具体违约,而非一般政治不满。

    易错:以未证实指控、不友好行为或合法但不利的政策作为反措施基础。
  2. 02
    措施符合第49至54条全部条件

    第22条不是独立授权;须逐一满足第49至54条关于采取者、促使履约目的、暂时性、受保护义务、相称性、通知和终止的条件。

    易错:只检验相称性,或仅引用“反措施”标签便省略其他累计条件。
  3. 03
    仅在相应不履行范围内排除违法性

    排除不法性只覆盖采取国在合规反措施范围和期间内暂时不履行的相对义务,超出部分仍须独立评价。

    易错:因最终政策目标针对责任国,便主张对第三国的独立违约或永久措施也全部免责。
  4. 04
    不得把一般制裁直接归入第22条

    制裁、报复性措施和反措施并非同义;只有为促使责任国履约且符合ARSIWA制度的非武力措施才能进入第22条。

    易错:从国内法或政治文件称其为“制裁”直接推定国际法上的反措施性质。

ARSIWA 第22条:作为排除不法性事由的反措施

ARSIWA Article 22 — Countermeasures in Respect of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ILC条款草案及官方评注;对反措施一般法的编纂与渐进发展材料
核心定位

第22条只是排除不法性的“接口”:一项行为,原本违反了采取国对责任国负有的义务;只有在它构成符合第三部分第二章第49—54条的反措施的范围与期间之内,也仅在这个范围与期间之内,才可能免责。第49条限定促使履约、暂时性和尽可能可恢复性;第50条保护不得受影响的义务;第51条要求相称;第52条规定催告、通知、紧急措施以及诉讼期间的规则;第53条要求履约后终止;第54条只是保留了第48条国家采取“合法措施”的可能,并不确认普遍的第三国反措施权。

02

文本结构3 条

前提行为与相对义务

争议的行为,原本须是不符合采取国对另一国所负国际义务的行为;第22条是在这一双边的责任关系里暂时排除不法性,而不是宣告这一行为一般合法。

对象与范围限定

反措施须针对先前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并且只“在且限于”符合条件的程度内产生效果。对第三国另行违反义务的行为,不能借第22条正当化;没有独立违约的间接影响,则不当然使措施失格。

对第三部分第二章的强制交叉引用

正文用“in accordance with chapter II of Part Three”,把资格的判断导向第49—54条。这里要各自放对位置:促使履约、暂时性和尽可能可恢复性,第50条对义务的保护,第51条的相称性,第52条的程序与暂停,第53条的履约后终止,以及第54条对非受害国“合法措施”的保留。

03

评注推理3 条

不是永久暂停或终止原义务

基础义务既没有被暂停,更没有被终止;只有在采取反措施所需的条件存在、并持续满足的期间,争议行为的不法性才暂时被排除。条件一消失,第22条就不能继续遮蔽不履行。

必须回应先前不法行为且指向责任国

Gabčíkovo–Nagymaros要求另一国先有国际不法行为,回应的措施还须指向该国。Cysne同样说明,不能把对挑衅国的申诉,转化成对无辜第三国的独立违约。

第22条没有包办全部合法性条件

ILC特意没有在本条重复相称性、暂时或可逆性质、不得触及某些基本义务等限制,而是用交叉引用,把第三部分第二章纳了进来。只证明有先前违约,或者贴上“反制裁”的标签,远远不够。

04

构成门槛3 条

  1. 01
    可归责的先前国际不法行为

    识别责任国先前违反的具体义务及其归属,反措施必须是对此行为的回应。

    易错:把政治不友好、未证实的指控或合法但不利行为当作先前违约。
  2. 02
    正确的采取者、对象和义务关系

    第22条核心情形是受害国针对责任国,在两国相对义务关系中采取非武力反措施。

    易错:让措施对第三国造成一项独立违约,仍声称因最终目标针对责任国而全部免责。
  3. 03
    第49—54条全部条件

    逐一审查促使履约目的、暂时性、禁止触及的义务、相称性,以及原则上的催告、通知、提议谈判和停止条件。

    易错:把第22条当作独立授权,跳过第49—54条或只检验相称性。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条

第52(2)–(4)的紧急与诉讼期间规则

第52(2)允许在通知与谈判之前,采取为保全权利所必需的紧急反措施。第52(3)规定:原不法行为已经停止、争端又正由有权作出拘束性决定的法院或法庭审理时,不得采取反措施,已有的反措施也应无不当迟延地暂停。第52(4)规定,责任国若未善意执行争端解决程序,第3款就不适用。

06

相邻规范区分1 条

第22条与第49—54条

第22条回答的是:合格的反措施对不法性有什么效果。第49—54条回答的是资格、对象、保护义务、相称性、程序、终止和非受害国措施的边界。把第22条单独当成制裁授权,会漏掉决定性的限制。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条

第49—54条完整反措施框架

第49条目的与暂时性;第50条不得受影响义务;第51条相称;第52条条件和程序;第53条履约后终止;第54条对第48条国家“合法措施”的保留。

08

适用边界1 条

非受害国措施与第54条保留

违反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使所有国家都有法律利益;但评注明说,第54条只是保留了非受害国为一般利益采取措施的问题。从第22条不能直接推出,所有国家都可以采取第49条意义上的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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