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1

《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第三国介入

ICJ Statute Article 62: Third-State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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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出现 1 届 · 2026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国家若主张具有法律性质且可能受案件判决影响的利益,可以请求作为非当事方介入;法院决定该请求,并可限定介入范围。

识别门槛
  • 法律性质的具体利益
  • 判决可能影响该利益的可识别路径
  • 明确且不取代实体当事方的介入对象
跨届触发事实
  • Sollania依第62条申请介入并主张SRPA及Pilemon权利可能受影响

规则定位

第62条建立的是非当事方请求介入的程序门槛。申请国须指出具体法律利益及判决影响路径,且介入不能把案件改造成未经同意的新争端。

本单元保持事实、规则来源与双方争论分层;书状主张不被当作法院已作出的结论。

  1. 01
    具体且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具体且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2. 02
    判决可能影响该利益的可识别路径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判决可能影响该利益的可识别路径”,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3. 03
    介入范围不取代在场当事方并尊重法院裁量

    判断本案时,应以可核验的事实和相应法律来源检验“介入范围不取代在场当事方并尊重法院裁量”,并说明它与其他要件的关系。

    易错:不要把相邻规则、政策考虑或单一事实直接当作该要件已经满足。
TEST A

第62条:非当事方证明法律性质的利益可能受判决影响,并请求有限介入。

TEST B

不可或缺第三方原则:若第三国权利本身是案件标的,法院可能不能在其缺席时继续审理。

前者是第三国主动申请的程序门槛,后者是法院继续审理的结构性限制;应分别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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