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1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 31、32 条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icles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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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通常含义、语境、目的宗旨、整体解释;第 32 条的补充资料;以及嗣后协定、嗣后实践和相关规则。

识别门槛
  • 善意解释
  • 通常含义
  • 结合语境
  • 依目的与宗旨
  • 仅在第 32 条条件下诉诸补充资料
跨届触发事实
  • 广播站、条约终止与外交/领事特权
  • 跨界含水层取水与单方声明
  • 文化财产返还
  • 仲裁裁决的效力/再审
  • 航行与 Egart 相关国家行为

VCLT 第3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

第31条不是从字典、目的或历史材料中任选其一,而是要求善意地把通常含义、语境、目的与宗旨以及第3款因素置于一个整合推理中。结论必须能够说明文本如何在其规范环境中运作;中文为学习释义,英文正文为控制文本。

善意是解释活动的统摄要求;通常含义必须在条约语境中并依目的与宗旨确定,三者不是可任意切割的测试。

语境除正文、序言和附件外,还包括缔约时由所有当事方订立的相关协定,以及由一方或多方作成且获其他当事方接受为条约相关文书的文件。单方材料仅因‘相关’并不自动成为语境。

解释者须连同语境考虑解释或适用上的后续协定、确立当事方解释共识的后续实践及当事方关系中适用的相关国际法规则;特别含义则由主张者证明当事方有此意图。

VCLT 第32条:补充解释资料

第32条为第31条解释结果提供受限的补充核验:可借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势确认第31条所得含义;只有第31条仍留下含混或晦涩,或者导向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结果时,才用补充资料协助确定含义。它不是与第31条平行竞争的自由历史解释法。

解释者以第31条所得含义为参照,可查阅准备工作、缔约情势等补充资料加以检验和确认;这是功能上的从属关系,不要求法院在叙事上机械分成两个时间阶段。‘including’表明列举并非封闭。

若第31条留下含混或晦涩,或产生明显而非仅仅不便的荒谬、不合理结果,补充资料才可承担确定含义的角色。

准备工作包括可证明谈判与起草过程的官方材料;缔约情势提供历史背景。其他资料也可能进入第32条,但须证明其与待解释条约及当事方意图具有真实联系。

VCLT 第33(4)条:多种认证文本的协调

第33(4)处理一个剩余问题:两个或更多认证文本比较后出现含义差异,且第31、32条仍不能消除。除非依第33(1)指定某一文本优先,解释者须采用在顾及条约目的与宗旨时最能协调各文本的含义,而不能任选对己方最有利的语言。

只有依条约或当事方协议认证的文本才进入第33条同等权威框架;翻译便利本、工作译文不因常用而自动取得同等地位。

解释者先对每一认证文本适用通常含义、语境、目的与宗旨及补充资料;只有真实差异仍存,第4款的协调规则才启动。

协调不是简单取最窄、最宽或数学中间值,而是寻找各文本在条约整体与目的宗旨下能够共同承载的意义。

  1. 01
    善意解释

    善意是贯穿第31条整体解释过程的方法义务:解释者须一致、诚实地处理文本与合格材料,不能在同一条约内机会主义地切换解释方法。

    易错:把一方主观上声称诚实等同于善意解释,未检验其读法是否与完整文本和条约制度一致。
  2. 02
    通常含义

    通常含义须从争议用语在相关时点的语言用法出发,并在其句法位置和整条规范中确定可承载的语义范围。

    易错:只列字典释义,既不说明争议词在句中的功能,也不处理相邻用语对含义的限制。
  3. 03
    结合语境

    第31(2)款语境包括正文、序言、附件及符合当事方参与和接受条件的缔约文书;材料仅与条约有关并不足够。

    易错:把国内说明、单方新闻稿或未获其他当事方接受的文件直接列为第31(2)款语境。
  4. 04
    依目的与宗旨

    目的与宗旨用于在文本允许的含义之间校准选择,并检验解释是否破坏条约制度;它不能独立创造正文没有承载的义务。

    易错:以政策效果更佳为由越过条约用语,或者用抽象目的抹去条文刻意设置的条件。
  5. 05
    仅在第 32 条条件下诉诸补充资料

    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势可确认第31条所得含义;只有仍含混、晦涩或产生明显荒谬不合理结果时,才可借其确定含义。

    易错:一开始即以个别谈判发言压倒正式文本,或把结果对己方不利当成明显不合理。

VCLT 第3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icle 31

条约正式文本;ILC起草评注;ILC后续协定与后续实践结论及评注
核心定位

第31条不是从字典、目的或历史材料中任选其一,而是要求善意地把通常含义、语境、目的与宗旨以及第3款因素置于一个整合推理中。结论必须能够说明文本如何在其规范环境中运作;中文为学习释义,英文正文为控制文本。

02

文本结构3

第1款:解释的核心公式

善意是解释活动的统摄要求;通常含义必须在条约语境中并依目的与宗旨确定,三者不是可任意切割的测试。

第2款:狭义语境

语境除正文、序言和附件外,还包括缔约时由所有当事方订立的相关协定,以及由一方或多方作成且获其他当事方接受为条约相关文书的文件。单方材料仅因‘相关’并不自动成为语境。

第3、4款:共同理解与特别含义

解释者须连同语境考虑解释或适用上的后续协定、确立当事方解释共识的后续实践及当事方关系中适用的相关国际法规则;特别含义则由主张者证明当事方有此意图。

03

评注推理3

单一规则而非机械顺序

ILC拒绝把文字解释与目的解释列成相互竞争的方法;所有相关因素进入同一解释过程,但其权重依材料的性质、清晰程度和案件情境而异。第31条也不授权以解释重写条约。

后续实践必须确立当事方共识

第31(3)(b)不是‘重复做过就算’。行为须在条约适用中发生,并能够证明当事方关于解释的共同理解;各方冲突立场反而阻却该意义上的协定。沉默只有在情势要求反应且能归因于知情接受时才可能相关。

机构决定与专家机构意见的有限作用

缔约方会议或国际组织机关的决定不会仅凭名称成为第31(3)材料;仍须查明是否表达当事方协定。专家条约机构的意见可促成或指向后续实践,但本身通常不是当事方协定。

04

构成门槛3

  1. 01
    通常含义与语境连接

    识别争议用语的可能通常含义,并把它放回句法、整条、序言、附件及合格的缔约文书中检验。

    易错:只援引字典定义,未解释该定义在条约结构中的功能。
  2. 02
    目的与宗旨约束

    目的与宗旨帮助在文本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和校准含义,不能独立创造正文没有承载的义务。

    易错:以政策效果较好为由越过条约用语。
  3. 03
    第3款材料资格

    逐项证明后续材料的主体、时间、与条约适用的联系,以及其是否确立所有当事方的解释共识。

    易错:把一国行政惯例、专家意见或多数表决直接称为‘后续实践’。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特别含义

第31(4)允许赋予用语特别含义,但前提是证明当事方确有此意图;它不是在通常含义不利时自由转向技术意义的许可。

06

相邻规范区分1

与第32条的区分

第31条包含首要、整体解释规则;准备工作与缔约情势属于第32条补充资料,用于确认或在含混、晦涩、明显荒谬不合理时确定含义,不能在功能上取代第31条。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ILC 2018结论2与3

结论2重申第31与32条构成解释框架,结论3要求把后续协定与实践同其他解释资料一起评估,并按其清晰度、特定性和重复性赋予适当权重。

08

适用边界1

证明与外推边界

援引后续实践者须呈现足够广泛的当事方材料,不能从一两个行为推断全体共识;解释可以容纳条约术语的演进,但不能借‘实践’规避正式修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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