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4 届

ARSIWA 第 11 条

ARSIWA Article 11 (Conduct Acknowledged and Adopted by a State)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段
国家责任、归因与救济主权、不干涉与网络行动国际人道法出现 4 届 · 2011 · 2016 · 2019 · 2022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采纳必须清楚、明确,且是将特定行为“作为本国行为”承担,而非事后一般赞许。

识别门槛
  • 行为起初不能依其他条款归因
  • 国家明确知道相关事实
  • 国家承认并采纳该特定行为
  • 采纳为本国行为而非一般赞许
  • 仅在采纳范围内归因
跨届触发事实
  • 网络攻击的归属、主权、不干涉与表达自由
  • 私营公司行为的国家责任
  • 公投/选举干预、归属与不干涉

ARSIWA 第11条:承认并采纳行为

第11条是一条残余归属规则。一项行为,依第4至10条本来归属不到国家头上;国家后来若清楚地承认并采纳它为自己的行为,就在采纳的范围内,也仅在这个范围内,归属于国家。承认事实、赞同目的、利用成果、表达同情,都不当然等于“作为自己的”接管。

第11条以行为此前“不能依前述条款归属”为前提,分析应先排查机关地位、政府权能授权、控制等其他入口。

“acknowledges and adopts as its own”要求从国家言行清楚看出规范身份的接管;知道事实、称赞行为或接受收益通常不足。

归属可按行为、对象、时间或程度受到限制。国家接管继续维持的行为,不当然追认所有先前和附带行为。

  1. 01
    行为起初不能依其他条款归因

    第11条是残余入口;须先说明行为为何不能依第4至10条在实施时归属国家。

    易错:把第11条作为首选,跳过机关身份、授权、控制等实施时归属规则。
  2. 02
    国家明确知道相关事实

    国家机关必须在掌握行为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承认或采纳;误认事件或只知结果不能支持有意识接管。

    易错:只证明国家后来听闻或受益,便推定其已知并采纳全部行为。
  3. 03
    国家承认并采纳该特定行为

    “承认并采纳”要求国家把特定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接管,通常由明确声明、命令或实际承担表现。

    易错:把赞许目的、同情行为人、拒绝谴责或利用成果当作当然采纳。
  4. 04
    采纳为本国行为而非一般赞许

    政治支持或一般认可并不等于作为本国行为采纳;必须从措辞、权限和后续行动证明法律上的接管意思。

    易错:从颁奖、宣传或模糊表态推导国家接受全部行为及其方法。
  5. 05
    仅在采纳范围内归因

    归属仅及国家实际承认并采纳的行为和期间;部分接管不能外推至相关私人主体的全部先前或后续行为。

    易错:一次声明即追溯并永久覆盖所有相关行为。

ARSIWA 第11条:承认并采纳行为

ARSIWA Article 11

ILC条款草案及官方评注
核心定位

第11条是一条残余归属规则。一项行为,依第4至10条本来归属不到国家头上;国家后来若清楚地承认并采纳它为自己的行为,就在采纳的范围内,也仅在这个范围内,归属于国家。承认事实、赞同目的、利用成果、表达同情,都不当然等于“作为自己的”接管。

02

文本结构3 条

残余前提

第11条以行为此前“不能依前述条款归属”为前提,分析应先排查机关地位、政府权能授权、控制等其他入口。

承认并采纳为自己的行为

“acknowledges and adopts as its own”要求从国家言行清楚看出规范身份的接管;知道事实、称赞行为或接受收益通常不足。

在且仅在采纳范围内

归属可按行为、对象、时间或程度受到限制。国家接管继续维持的行为,不当然追认所有先前和附带行为。

03

评注推理3 条

Tehran Hostages的两阶段

最初占馆的是私人武装分子,不能仅因政府的一般态度就把这一行为归属于国家。后来国家机关明确认可,并决定维持占领,此后的行为于是转化成了国家行为。

明确性门槛

采纳可以由声明和实际接管共同表现出来,但必须清楚、无歧义。国家只是描述行为发生了、表示同情、或者利用已经形成的局面,都不能自动满足这一要求。

归属不等于正当化

国家一旦采纳,私人行为就可能成为国家行为,主要义务的违反也随之可以归于国家。这条路径不会反过来让占领、拘留或财产侵害自动变得合法。

04

构成门槛3 条

  1. 01
    此前不归属

    先逐一排查第4至10条,说明为何需要残余规则。

    易错:把第11条作为首选而忽略实施时机关身份或控制。
  2. 02
    清楚承认与采纳

    识别有权国家机关的声明、命令与实际接管,证明国家把行为作为自己的。

    易错:把知情、赞许、获益或未谴责当作当然采纳。
  3. 03
    范围与期间

    逐项列出被接管行为及起止时间,不将效果外推至所有相关私人行为。

    易错:一次声明即追溯并永久覆盖全部行为。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条

一般赞同与利用成果不足

政治声援、同情行动的目的、承认事实、利用结果,都还要额外的证据,才能证明国家接管的是行为本身。评注有意把门槛设得比一般的认可更高。

06

相邻规范区分1 条

与第8条实施时控制

第8条看的是行为实施时的指示、指挥或控制;第11条则可以在行为发生之后,通过明确的接管产生归属。事后的支持,倒推不出第8条的控制;实施时已有控制,也不必等第11条的采纳。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条

Tehran Hostages

其ratio在于阶段性的事实:最初的私人行为,和国家后来认可并维持的行为,归属的基础不同。引用时必须标明是哪个阶段,不能把整个占馆过程从头到尾一概归属于国家。

08

适用边界1 条

不无限追溯、不自动免责

采纳只在国家明确接管的范围内建立归属;会不会追及先前的阶段,要看国家的言行。归属成立之后,主要义务、损害与责任后果,还得各自独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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