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采纳必须清楚、明确,且是将特定行为“作为本国行为”承担,而非事后一般赞许。
识别门槛
- 行为起初不能依其他条款归因
- 国家明确知道相关事实
- 国家承认并采纳该特定行为
- 采纳为本国行为而非一般赞许
- 仅在采纳范围内归因
跨届触发事实
- 网络攻击的归属、主权、不干涉与表达自由
- 私营公司行为的国家责任
- 公投/选举干预、归属与不干涉
A
逐条阅读与解释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行为起初不能依其他条款归因
第11条是残余入口;须先说明行为为何不能依第4至10条在实施时归属国家。
易错:把第11条作为首选,跳过机关身份、授权、控制等实施时归属规则。 - 02国家明确知道相关事实
国家机关必须在掌握行为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承认或采纳;误认事件或只知结果不能支持有意识接管。
易错:只证明国家后来听闻或受益,便推定其已知并采纳全部行为。 - 03国家承认并采纳该特定行为
“承认并采纳”要求国家把特定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接管,通常由明确声明、命令或实际承担表现。
易错:把赞许目的、同情行为人、拒绝谴责或利用成果当作当然采纳。 - 04采纳为本国行为而非一般赞许
政治支持或一般认可并不等于作为本国行为采纳;必须从措辞、权限和后续行动证明法律上的接管意思。
易错:从颁奖、宣传或模糊表态推导国家接受全部行为及其方法。 - 05仅在采纳范围内归因
归属仅及国家实际承认并采纳的行为和期间;部分接管不能外推至相关私人主体的全部先前或后续行为。
易错:一次声明即追溯并永久覆盖所有相关行为。
C
例外与争议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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