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对国际不法行为负责的国家,如该行为仍在继续,负有停止义务;情势有此需要时,负有提供适当不再发生保证和担保的义务。第30条不自行证明第一性义务遭违反,也不自动产生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
识别门槛
- 存在可归责于某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 该国对该行为负有责任
- 所请求停止的行为在请求时仍在继续
- 不再发生保证须由具体情势支持
跨届触发事实
- APP 请求停止并撤销一体化安排、恢复其先前地位
- 被指违法行为是否仍在持续及由谁负责
- 停止、不再发生保证与恢复原状的不同法律功能
A
责任后果的前提与功能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已成立的国际不法行为
须识别第一性义务、违反行为和归属,不能先从救济标签倒推违反已成立。
易错:因某项政策有争议便跳过不法行为和责任的判断。 - 02责任国
停止义务由对国际不法行为负责的国家承担。
易错:将不同主体的政治行为、私人行为或未归责行为直接并入责任国。 - 03行为仍在继续
需要以请求时的事实判断被指行为或违法状态是否持续。
易错:把既往损害或已经结束的单次行为一概表述为持续违反。 - 04情势需要不再发生保证
须提出与再发生风险或具体情势相关的理由,而非仅作抽象请求。
易错:认为一经证明任何违反,保证和担保便必然自动附随。
C
适用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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