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2

ICCPR 第 12 条(行动自由、离境与返回)

ICCPR 12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国际人权法国籍、无国籍、难民与外交保护出现 2 届 · 2017 · 2021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第 12(1) 款保护合法处于一国境内者的境内迁徙与居住选择,第 12(2) 款保护离开任何国家(包括本国),第 12(4) 款禁止任意剥夺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公约并不创设一般外国人入境权。第 12(3) 款限制须有法律依据、服务列明目的、必要且相称,并与其他权利一致;第 12(4) 款的“任意”审查不能机械等同于第 12(3) 款。

识别门槛
  • 区分境内迁徙、离境与进入自己国家
  • 确认权利主体与合法居留状态
  • 第12(3)款限制有法律依据和列明目的
  • 限制必要、相称并与其他权利一致
  • 第12(4)款禁止任意剥夺返回自己国家
跨届触发事实
  • 难民接收成本与赔偿
  • 入境规制、离境/返回与赔偿

ICCPR 第12条:迁徙、离境与返回

第12条保护合法在境内者的迁徙居住、人人离开任何国家以及不被任意剥夺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第3款限制须依法、追求列明目的、必要相称并与其他权利相容。第1款只保护合法在一国境内者,第2款的离境权则属于人人且包括选择目的地;第4款保护进入“自己的国家”,其联系概念可能比形式国籍更广。三项权利不得因行政文件制度而被实质架空。

第1、2、4款权利主体不同,第3款仅限制前两款。

限制不得反转权利与例外。

限制须为列明目的的最少侵害手段。

  1. 01
    区分境内迁徙、离境与进入自己国家

    第12(1)款境内迁徙、第12(2)款离开任何国家和第12(4)款进入自己国家具有不同主体和限制结构,须先分类。

    易错:把三项权利都限定于本国公民,或用第12(3)款同一方式处理返回权。
  2. 02
    确认权利主体与合法居留状态

    “合法在境内”只限定第12(1)款,并依国内法与公约相容性判断;离境权原则上属于人人。

    易错:把合法居留要求套用于离境权,或以移民身份一概排除公约保护。
  3. 03
    第12(3)款限制有法律依据和列明目的

    第12(3)款限制须由法律规定并服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权利自由之一。

    易错:以行政便利、经济政策或未列目的限制旅行。
  4. 04
    限制必要、相称并与其他权利一致

    即使目的合格,措施仍须必要、相称、最少侵害并与公约其他权利一致,不能让例外吞噬权利。

    易错:目的正当即认可全面旅行禁令,没有个别化期限和替代措施审查。
  5. 05
    第12(4)款禁止任意剥夺返回自己国家

    第12(4)款禁止任意剥夺进入“自己国家”;该概念可超越形式国籍,任意性保护也比第12(3)款更严格。

    易错:把“自己国家”机械等同于护照国,或将一般国家安全限制直接套用于第4款。

ICCPR 第12条:迁徙、离境与返回

ICCPR Article 12

条约正文;HRC一般性意见
核心定位

第12条保护合法在境内者的迁徙居住、人人离开任何国家以及不被任意剥夺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第3款限制须依法、追求列明目的、必要相称并与其他权利相容。第1款只保护合法在一国境内者,第2款的离境权则属于人人且包括选择目的地;第4款保护进入“自己的国家”,其联系概念可能比形式国籍更广。三项权利不得因行政文件制度而被实质架空。

02

文本结构1

三权一限制

第1、2、4款权利主体不同,第3款仅限制前两款。

03

评注推理6

自由为原则

限制不得反转权利与例外。

必要相称

限制须为列明目的的最少侵害手段。

自己国家

范围可能超出形式国籍,取决于特殊联系或主张。

离境权包含取得必要旅行证件

离开任何国家不取决于旅行目的或在外停留时间,通常也要求国籍国发给或续发护照。国家不能用拒发证件间接消灭离境权;个案限制仍须通过第12(3)的法律、目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审查。

限制须在法律与适用两层相称

授权法律本身不得给执行者无限裁量;行政和司法机关在个案适用时还须说明事实基础、保护目的、替代措施及持续时间。以持有“国家秘密”为由一律禁止离境,不能满足具体必要性。

自己的国家强调特殊联系

第4款包括留在、返回以及在境外出生者首次进入自己国家;委员会认为任意剥夺在极少情形才可能合理。国家也不能先任意剥夺国籍,再据此否认该人同本国的特殊联系。

04

构成门槛4

  1. 01
    合法在境内

    只限定第1款境内迁徙。

    易错:套到离境权。
  2. 02
    法定目的

    目的清单封闭。

    易错:一般便利即足够。
  3. 03
    任意剥夺

    第4款采用更严格保护。

    易错:把自己国家等同护照。
  4. 04
    非歧视和其他权利相容

    即使限制有列明目的且写入法律,也不得基于性别、宗教、政治意见等身份差别适用,并须与公约其他权利一致。

    易错:把国家安全标签当作免除平等审查的理由。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第3款范围

其仅授权限制第1、2款,不授权任意拒绝进入自己国家。

06

相邻规范区分1

国籍与自己国家

国籍通常足够但不总是必要,非法剥夺国籍不能规避第4款。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离境证件

国家须发给本国人必要旅行证件,行政障碍亦受第2、3款审查。

08

适用边界1

道德不能单独决定

限制仍须客观必要相称并与公约其他权利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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