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列举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政府及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四项国家资格;条文列举本身不决定分离是否合法、承认的效果、政府代表性或任何既有国家是否消灭。
识别门槛
- 常住人口
- 确定的领土
- 政府
-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跨届触发事实
- 省级公投后 APP 宣称独立并设立组织架构
- 三十个国家的承认与对外关系能力的证明范围
- 一体化协议、领土与政府有效性仍有相反主张
A
四项资格的有限功能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常住人口
关注是否存在相对稳定的人口联系,而非仅有一次投票或短暂人员聚集。
易错:把公投参与人数直接等同于已证明的常住人口资格。 - 02确定的领土
需识别主张对象的地域范围与管理、边界或控制上的争议。
易错:认为边界有争议便当然否定,或反过来认为地名出现即可证明领土资格。 - 03政府
应考察是否存在能够行使政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并区分其有效性、代表性与合法性争议。
易错:把一份政治文件或组织名称直接当作政府资格已经成立。 - 04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
对外承认、条约或外交行为可以是证据,但必须说明它们实际证明的是能力、承认还是别的法律后果。
易错:把第三国承认的数量自动等同于第1条全部要件成立。
C
适用边界
D
规范关系
读完本段了?
标记后,四段进度条与首页复习清单会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