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一般享有外国法院管辖豁免;第12条为特定境内人身或有形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程序设定条件;第19条将判后强制措施限定于明确同意、指定财产或已证明的非政府商业用途等情形。三条适用范围及其习惯法地位均须单独检验。
识别门槛
- 先确定争议为管辖豁免还是判后强制措施,二者不可混同
- 对第12条逐项核对请求性质、属地、行为人当时在场及所称归属
- 对第19条逐项核对明确同意、指定财产或特定非政府商业用途及实体关联
- 在非当事国情形中,另行证明条文是否反映相关时点的习惯法
跨届触发事实
- Rantanian 法院就 1962–64 年强迫劳动作出判赔并拒绝外国主权豁免
- Aprophe 未出庭或上诉;随后一千万美元非外交财产被司法机关扣押但未交付
- 双方的 2004 国家豁免公约缔约状态不同且均不构成批准
A
分开审查管辖和执行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管辖与执行的分层
先识别法院是否受理实体,再独立审查针对财产的判后措施。
易错:以实体判决已经作出为由,跳过执行豁免。 - 02第12条的属地和在场条件
行为或不作为须在法院地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发生,且行为人当时在场。
易错:把受害者国籍、损害后果或严重性替代条文的属地与在场条件。 - 03第19条的财产条件
需核对明示同意、指定财产或特定非政府商业用途等文本路径。
易错:把“非外交财产”误读为所有执行条件都已满足。 - 04对非当事国的效力
将公约文本与任何被主张的习惯法规则、时点和范围分别证明。
易错:因一国曾签署或文本广为引用,就默认双方是受约束当事国。
C
适用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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