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EEZ 不是沿海国完整主权领土。第 56(1) 款赋予资源主权权利及列明管辖权,第 56(2) 款要求沿海国适当顾及其他国家权利义务;第 58(1) 款保留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等自由,第 58(3) 款反向要求其他国家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义务并遵守符合公约的沿海国法律。须确认具体活动落在哪一项权利及哪一方的 due regard 义务。
识别门槛
- 划定EEZ及适用活动
- 沿海国第56(1)款资源权利或列明管辖权
- 其他国家第58(1)款自由
- 沿海国第56(2)款适当顾及
- 其他国家第58(3)款适当顾及及守法
跨届触发事实
- 马拉奇缺口中双方对资源开发、保护与互不不当妨碍的条约安排发生争议
- 泄密文件的可采性;国家监控/间谍活动
- 海平面上升下的渔业许可/海域界限
A
逐条阅读与解释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划定EEZ及适用活动
先确认事发海域确属EEZ,并把活动分类为资源、人工岛设施、科研、环境保护、航行飞越或其他合法海洋用途。
易错:仅因地点在200海里内便假定沿海国对一切活动享有完整管辖。 - 02沿海国第56(1)款资源权利或列明管辖权
第56(1)款主权权利限于资源与其他经济利用,列明管辖权限于人工岛设施、海洋科研和环境保护等事项。
易错:把功能性sovereign rights改写为对EEZ的领土sovereignty。 - 03其他国家第58(1)款自由
其他国家依第58(1)款保有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及与这些自由有关且符合公约的国际合法用途。
易错:把任何军事、科研或商业活动不经分类便自动纳入航行自由。 - 04沿海国第56(2)款适当顾及
沿海国行使第56条权利时须真实顾及他国第58条权利,结合冲突强度、通知、磋商、理由和可行替代衡量。
易错:只宣称沿海国权利优先,未评估对他国自由的影响及协调措施。 - 05其他国家第58(3)款适当顾及及守法
他国在EEZ活动也须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并遵守沿海国依公约制定且与第五部分相容的法律。
易错:把适当顾及等同无条件服从任何国内法,或只喊航行自由而不处理具体风险。
C
例外与争议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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