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 56 条第 1 款、第 58 条第 3 款

UNCLOS 56 1 58 3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主权、不干涉与网络行动海洋法出现 3 届 · 2014 · 2016 · 2025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EEZ 不是沿海国完整主权领土。第 56(1) 款赋予资源主权权利及列明管辖权,第 56(2) 款要求沿海国适当顾及其他国家权利义务;第 58(1) 款保留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等自由,第 58(3) 款反向要求其他国家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义务并遵守符合公约的沿海国法律。须确认具体活动落在哪一项权利及哪一方的 due regard 义务。

识别门槛
  • 划定EEZ及适用活动
  • 沿海国第56(1)款资源权利或列明管辖权
  • 其他国家第58(1)款自由
  • 沿海国第56(2)款适当顾及
  • 其他国家第58(3)款适当顾及及守法
跨届触发事实
  • 马拉奇缺口中双方对资源开发、保护与互不不当妨碍的条约安排发生争议
  • 泄密文件的可采性;国家监控/间谍活动
  • 海平面上升下的渔业许可/海域界限

UNCLOS 第56(1)条:沿海国在EEZ的权利

第56(1)赋予资源与经济利用的主权权利、人工岛等列明事项的管辖权及公约其他权利义务;EEZ不是沿海国领土。条文按功能分配权能:资源勘探开发等属于主权权利,人工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属于列举管辖权;两类都受第五部分及适当顾及义务约束。

资源经济利用的主权权利和列明管辖权

第56(1)(a)针对水域、海床及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流、风力等经济开发;(b)项列人工岛设施、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三类管辖;(c)项保留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各项不能合并成一般领土主权。

EEZ是第55条所称特定法律制度

UNCLOS 第58(3)条:他国在EEZ的适当顾及义务

第 56(2) 与第 58(3) 是相互且互补的适当顾及义务,不建立沿海国权利或他国自由的一般等级。先确认他国活动属于第 58(1) 的自由或相关国际合法用途,再识别其可能妨碍的沿海国具体权利;双方均须以冲突性质、影响强度、替代安排和协调行为证明自己作了真实顾及。

适当顾及并遵守合规且相容的沿海国法律

第1款界定他国享有的自由和相关合法使用;第2款使公海第88至115条等在与第五部分不冲突时适用于EEZ;第3款再规定适当顾及及遵守合规沿海国法律。第3款不能脱离前两款读成沿海国一般许可制度。

第58(3)明文要求他国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义务,并只须遵守依公约制定且与第五部分相容的沿海国法律规章。

  1. 01
    划定EEZ及适用活动

    先确认事发海域确属EEZ,并把活动分类为资源、人工岛设施、科研、环境保护、航行飞越或其他合法海洋用途。

    易错:仅因地点在200海里内便假定沿海国对一切活动享有完整管辖。
  2. 02
    沿海国第56(1)款资源权利或列明管辖权

    第56(1)款主权权利限于资源与其他经济利用,列明管辖权限于人工岛设施、海洋科研和环境保护等事项。

    易错:把功能性sovereign rights改写为对EEZ的领土sovereignty。
  3. 03
    其他国家第58(1)款自由

    其他国家依第58(1)款保有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及与这些自由有关且符合公约的国际合法用途。

    易错:把任何军事、科研或商业活动不经分类便自动纳入航行自由。
  4. 04
    沿海国第56(2)款适当顾及

    沿海国行使第56条权利时须真实顾及他国第58条权利,结合冲突强度、通知、磋商、理由和可行替代衡量。

    易错:只宣称沿海国权利优先,未评估对他国自由的影响及协调措施。
  5. 05
    其他国家第58(3)款适当顾及及守法

    他国在EEZ活动也须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并遵守沿海国依公约制定且与第五部分相容的法律。

    易错:把适当顾及等同无条件服从任何国内法,或只喊航行自由而不处理具体风险。

UNCLOS 第56(1)条:沿海国在EEZ的权利

UNCLOS Article 56(1)

条约正文;没有独立官方逐条评注,仅使用联合国官方第五部分公开材料
核心定位

第56(1)赋予资源与经济利用的主权权利、人工岛等列明事项的管辖权及公约其他权利义务;EEZ不是沿海国领土。条文按功能分配权能:资源勘探开发等属于主权权利,人工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属于列举管辖权;两类都受第五部分及适当顾及义务约束。

02

文本结构2

文本结构

资源经济利用的主权权利和列明管辖权

主权权利、管辖权与其他权利

第56(1)(a)针对水域、海床及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流、风力等经济开发;(b)项列人工岛设施、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三类管辖;(c)项保留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各项不能合并成一般领土主权。

03

评注推理6

正文结构(非独立评注)

EEZ是第55条所称特定法律制度

门槛

sovereign rights具有功能和目的限定

制度边界

第56(2)仍要求适当顾及他国权利

特定法律制度而非领土延伸

第55条把EEZ称为领海外的特定法律制度,并使沿海国权利与他国权利均受第五部分规范。由此,第56条权能须逐项对应资源、设施、研究或环境目的,不能仅以“在200海里内”推定沿海国有一般治安立法权。

适当顾及是沿海国自身义务

第56(2)要求沿海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义务,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行动。沿海国证明自己拥有某项第56(1)权能后,仍须说明措施如何兼顾第58条保留的航行、飞越等自由。

适当顾及的裁判因素

沿海国先须指出措施来自第 56(1) 的哪一项功能性权能;进入第 56(2) 后,Chagos 仲裁庭采用的是情境权衡,而非沿海国当然优先。可操作因素包括:他国权利的性质与重要性、沿海国措施对该权利的预期妨碍、沿海国所追求活动的性质与重要性,以及是否存在较少损害且现实可行的替代安排。预期妨碍越重大,及时提供信息、实质磋商、说明理由和寻求折中越重要。

04

构成门槛6

  1. 01
    文本范围

    资源经济利用的主权权利和列明管辖权

    易错:对海域完整主权
  2. 02
    构成条件

    sovereign rights具有功能和目的限定

    易错:等同领土主权
  3. 03
    证明方法

    按活动分类并联读第55、56(2)、58条

    易错:只说沿海国主权
  4. 04
    活动分类

    先把争议活动归入资源、人工岛设施、科研、环境保护或他国第58条自由;不同分类对应不同权能,不能以“经济利益”笼统取代。

    易错:仅凭地理位置在EEZ内就推定沿海国全面管辖。
  5. 05
    权能目的与措施联系

    主权权利只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资源及其他经济利用;应证明措施同这些目的或列举管辖事项有实际联系。

    易错:把sovereign rights改写为sovereignty。
  6. 06
    裁判化审查顺序

    ①确认海域和活动分类;②锁定第 56(1) 的具体权能及目的联系;③识别他国在第 58 条下的具体权利;④以上述非封闭因素比较冲突强度;⑤审查通知、磋商、理由和替代方案;⑥分别给出权能是否存在与行使是否适当顾及的结论。

    易错:Chagos 因素是开放式权衡,不能制作固定权重或计分表;不同 EEZ 活动仍须回到具体 UNCLOS 权能。
05

例外与证明问题1

例外与保留

第56(2)仍要求适当顾及他国权利

06

相邻规范区分3

相邻规范区分

主权权利不同于海域主权

主权、主权权利与管辖权

领海主权是一般性空间权能;EEZ“主权权利”围绕资源和经济利用,列举“管辖权”又只覆盖人工岛设施、科研及环境保护。三者术语和功能不同,不能用中文“权利”一词抹平。

磋商不等于否决权

适当顾及通常会要求真实考虑对方权利,但不自动赋予对方否决权,也不把磋商变成每一活动的绝对先决条件。同样,沿海国拥有资源相关权能不意味着其可建立对一切航行、飞越或进港的概括许可制。

07

相关判例及权威1

相关权威

EEZ是第55条所称特定法律制度

08

适用边界3

外推限制

沿海国全面禁止EEZ飞越不能仅靠第56(1)正当化

全面飞越禁令超出文本起点

第58(1)保留飞越自由;沿海国若主张限制,须指向第56条具体权能及公约其他依据,并满足第56(2)适当顾及。仅称维护EEZ安全或经济利益,不能从第56(1)推出全面禁飞权。

Heroic Idun 2026 边界

Heroic Idun (No. 2) 允许把资源相关执法同第 56 条权能连接,但否定从该条推出一般事前入境许可或超出公约的普遍船旗显示/通知要求。该案处理执法和通知的具体权限边界,不是新的 Chagos 五因素测试;其结论不得改写成沿海国一般海上治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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