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条约在有效期间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该规则说明“仍然有效的条约”为何产生履行义务,但不自行决定旧条约的时间效力、终止、中止、重大违约或反措施是否成立。
识别门槛
- 存在对相关当事国有效且仍在施行的条约
- 被诉行为属于该条约所要求的履行范围
- 履行必须以善意进行
- 终止、中止、无效或排除不法性须依独立规则证明
跨届触发事实
- 一方宣布双边资源条约终止,另一方主张条约仍有效
- 围绕履行、暂停履行与反措施的相互矛盾主张
A
适用范围与推理顺序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条约仍在有效期间
第26条只能在条约对当事国仍然有效时说明履行义务。若终止或中止本身是争点,应作条件性分析。
易错:把一方单方声明或另一方的法律立场直接等同于条约已经终止或当然持续有效。 - 02被诉行为落入履行范围
须先解释具体条款是否要求某一履行,例如提供技术、维持设施或不设置贸易壁垒。
易错:用抽象的善意履行原则绕过对条款文字、语境和目的的解释。 - 03终止或排除不法性的独立问题
根本情势变更、重大违约、中止和反措施都具有自己的门槛;它们一旦成立,才可能改变第26条的通常履行后果。
易错:将第26条当作自动否定任何抗辩的总则,或反过来把任何政策不满当作停止履约许可。
C
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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