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1

VCLT 第 60 条(重大违约)

VCLT Article 60 (Material B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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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与条约解释国家责任、归因与救济出现 1 届 · 2015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双边条约一方的重大违约,使另一方有权援引该违约作为终止条约或全部、部分中止施行的理由。重大违约限于未经公约准许的弃约,或违反对实现条约目的或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归属、条约直接适用、习惯法地位和程序仍须分别证明。

识别门槛
  • 存在双边条约以及被主张的违约行为
  • 违约构成未经准许的弃约,或违反实现目的或宗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
  • 行为可归属于被指称一方
  • 援引终止或中止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分别得到满足
跨届触发事实
  • 国有公司被指违反资源分配限制,争议其行为能否归因国家
  • 一方宣布终止双边条约,另一方主张可据此中止履行

先识别违约,再判断其是否重大

第60条不是一般的“对方做得不对便可退出”规则。首先须确定具体条款义务、被诉行为及其归属;其次才问该行为是否属于弃约,或是否违反了实现条约目的或宗旨所必不可少的规定。

2015 Q3中,RMT向制药公司销售马尔赛石的行为与雷弗伦蒂亚的关系不能仅由国有公司身份推定。申请方可援引条约文字中由雷弗伦蒂亚作出的承诺;被申请方可要求说明RMT的国内法地位、行为授权和具体归属路径。

2015 Q4中,若阿格诺斯蒂卡的终止声明被认定不合法,第60(3)(a)可能被作为被申请方主张中止的路径;但该路径仍不回答是否满足适用的通知、异议或其他程序要求,也不把中止与反措施混为一谈。

  1. 01
    具体条约义务与被诉行为

    须把具体行为与条约的文字、附件及其解释结果相连接,而非用抽象利益替代义务。

    易错:只因行为造成严重经济后果,就跳过对具体条款的识别。
  2. 02
    重大违约的两条法定路径

    第60(3)区分未经准许的弃约与违反实现目的或宗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两条路径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

    易错:把任一违约、不同意或价格变化自动称作重大违约。
  3. 03
    归属与法律后果分开

    当被诉行为由国有公司、工程师或软件系统实施时,国家归属须独立审查;归属成立也不当然证明重大性。

    易错:将国有持股、国家知情或政治关联直接等同于国家对每一商业行为负责。
  4. 04
    终止与中止的程序问题

    第60给出实体理由;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履行通知、异议和和平解决程序,需要与第65条及其适用基础分开分析。

    易错:证明了一个实体违约后,便假设所有终止或中止程序当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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