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成文规则 · 出现 2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先后条约)

VCLT Article 30 (Successive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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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与条约解释海洋法出现 2 届 · 2012 · 2014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VCLT 第30条处理同一事项上先后条约之间的适用:在所有先前条约缔约方均为后约缔约方时,先约仅在与后约相容范围内适用;当缔约方不完全相同时,在共同受两约约束的国家之间适用同一相容性规则,而共同仅受一约约束的国家之间由双方共同受约的条约调整。该条不自行确定事项相同、保留效力或具体条约义务。

识别门槛
  • 确认争议条约的缔约方、时间、生效和任何明确优先条款
  • 检验两项义务是否真正涉及同一事项而非仅有事实关联
  • 分清全体先约缔约方均加入后约与缔约方不完全相同的两种结构
  • 逐项说明条款是否不相容,而不是仅以时间先后得出结论
跨届触发事实
  • 双方援引不同年代、不同缔约方结构的海洋或刑事管辖条约
  • 后来条约与早期双边安排可能调整同一航行、执法或审判事项
  • 一方以“后法优先”概括主张而未先说明事项及条款冲突

先确定共同受约关系

第30条的起点不是条约签署年份,而是具体争端双方分别加入哪些条约、何时生效、是否存在保留或优先条款。没有共同受约关系,就不能直接把一项后约用于重排双方关系。

若先约明确规定其受另一约支配或不与另一约不相容,应先处理该特别条款,再进入第30条后续层次。

同一事项与不相容须逐项说明

海洋执法、审判管辖、航行与赔偿可能在同一事件中出现,却不必都属于第30条所称“同一事项”。应将具体义务拆开,比较是否真的无法同时履行。

即使发现不相容,第30条也不消除第41条修改、 第60条终止或暂停、以及因不相容履行产生责任的独立问题。

  1. 01
    缔约方结构

    明确每一国是两约均为缔约方,还是仅加入其中一约。

    易错:只因两项条约存在就假定争端两国均受其约束。
  2. 02
    同一事项与不相容

    比较具体条款实际调整的对象与履行要求。

    易错:把同一事实背景或相近政策目的误当成条约义务必然冲突。
  3. 03
    限定后的法律后果

    仅在文本条件满足后,按第30条相应款项判断共同受约国间的适用范围。

    易错:将 lex posterior 当作可以一概废止先约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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