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化规则 · 出现 2

外交保护与当地救济耗尽

Diplomatic Protection and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本单元进度 · STAGES0 / 4
国籍、无国籍、难民与外交保护管辖、可受理性与证据出现 2 届 · 2013 · 2026
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当国际请求或相关宣告性请求主要基于对个人或其他受保护人的损害时,外交保护原则上要求先耗尽可用且有效的当地救济;例外、救济无效和请求的国家间性质须分别审查。

识别门槛
  • 请求主要基于对个人的损害
  • 存在可用且有效的当地救济
  • 救济已耗尽或适用公认例外
跨届触发事实
  • ILSA在Rutasia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并被驳回
  • Alfurna随后通过外交照会和公报主张保护其国民

先分类请求,再判断是否须耗尽救济

第14条第3款以请求是否主要基于个人损害为分界;外交保护中的国籍、连续国籍和当地救济是不同要件。

若当地救济无效、不可获得或会造成明显拒绝司法,可论证例外;但一国的外交照会或国内诉讼失败并不自动证明所有救济均已耗尽。

  1. 01
    个人损害占主导

    拆分国家自身权利与国民个人人权损害,说明哪一部分构成请求的主要基础。

    易错:把任何涉及外国国民的国家间请求都称为纯粹外交保护。
  2. 02
    可用且有效的救济

    逐项考察可用程序、最高法院性质、临时救济与实际补救可能。

    易错:仅因申请人不满意国内裁判就跳过耗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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