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1958年《公海公约》第23条允许沿海国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自其内水、领海或特定海域启动紧追;紧追须连续,启动前应以可见或可闻的停止信号命令船舶停驶,并在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无正当理由的扣留或妨害可产生赔偿义务。
识别门槛
- 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 紧追在条约允许的海域内启动,并由有权军舰、军用飞机或授权公务船实施
- 在足够接近、可被看见或听见的距离发出停止信号
- 追逐未中断,且在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 若扣留或妨害缺乏正当理由,另行审查赔偿后果
跨届触发事实
- 沿海国海军或警备艇在专属经济区附近发现、警告并追逐外国船舶
- 双方争议无线电或目视信号是否足够、追逐是否连续及起点是否在可适用海域
- 追逐过程中发生碰撞、登临、扣留或强制措施
A
条件依时间顺序发生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充分理由与可适用违法
说明追逐国当时为何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违反其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易错:以事后发现、政治怀疑或一般不满替代启动时的充分理由。 - 02起始位置与停止信号
核实船位、可行确认手段、信号形式及其是否在可见或可闻距离发出。
易错:只因后来发生无线电联络,就忽略信号是否在条约要求的时间和距离发出。 - 03连续性和终止
按时间线检查追逐有无中断及被追船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的时点。
易错:把一次目击或间断的跟踪当作连续紧追。
C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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