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 02
解读
RULE SYNTHESIS
《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将识别、保护、保存、展示并向后代传承其领土内相关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首要责任赋予领土国;第6条在尊重领土国主权及国内产权的前提下确认国际合作义务,并要求缔约国不采取直接或间接损害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相关遗产的故意措施。
识别门槛
- 确认遗产属于第1或第2条所称类型并位于相关当事国领土内
- 区分第4条对领土国的首要职责与第6条的合作和不损害义务
- 对第6条第3款检验行为是否为故意措施及其直接或间接损害
- 保持对领土主权、国内产权和其他适用规则的文本保留
跨届触发事实
- Mai-Tocao 位于 Aprophe 且于 1988 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Rantania 曾承认其位于 Aprophe,但强调其对 Rantanians 的重大意义
- Andler 威胁并随后拆毁 Lair-Ner 的近半部分
A
第4条与第6条的不同功能
B
要件与常见误读
- 01遗产和领土定位
确认所涉文化或自然遗产及其所在地国家。
易错:因遗产具有世界价值就忽略它仍位于特定国家领土。 - 02第4条的首要职责
审查领土国对识别、保护、保存、展示和传承的作为或不作为。
易错:把“首要”读成只有领土国有任何相关义务,或把它读成绝对结果保证。 - 03第6条第3款的故意措施
检验当事国是否采取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另一当事国领土上相关遗产的故意措施。
易错:把任何事故、抽象风险或价值判断自动写成故意损害。 - 04主权和合作保留
保持第6条第1款主权保留及第2款请求协助的文本条件。
易错:以世界遗产地位为由跳过所在地国主权、请求或其他适用规则。
C
适用边界
D
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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