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Presente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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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intervention, support for secession, use of force and recognition

《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进入解析申请方可把议会决议与边境驻军的时间和措辞结合,主张构成对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力威胁;被申请方可强调部队未被允许离开本国领土、照会所称援助目的及缺少明确需求。第2(4)条分析仍须区分武力威胁、不干涉和后续实际进入的不同问题。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实体)进入解析《尼加拉瓜案》将禁止干涉的核心置于对本应保持自由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对外政策选择施以强制。2015年中,对分离运动的议会支持、承认承诺、边境部署和人道背景都必须分开评价;政治言论或同情本身不能自动等同于支持内部反对派的强制性干涉。ARSIWA 第20条(同意)进入解析被申请方可把 APP 的决议和比恩签署《整合协议》作为第20条同意的候选基础;申请方可主张这些事实尚未证明 APP/比恩是有权代表国家作出有效同意的主体。第20条的结论须以主体、权限、有效性和范围均获证明为条件。《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国家资格)进入解析Bench 在 Q1 的提前承认讨论中直接列出第1条的四项资格。公投、APP行动、整合安排和第三国承认可成为不同要素的证据,但均不自动证明东阿格诺斯蒂卡已满足四项资格,也不决定分离或承认的合法性。
Question Presented 2

Question Presented

Secession, self-determination,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tatehood

霍茹夫工厂案案件族进入解析《霍茹夫工厂案》中的恢复原状路径以已成立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并旨在尽可能消除其后果、重建若无该行为本应存在的状态。若被指违反并非仍在继续,Q2 可将恢复原状与第30条停止区分;但公投、整合、军警撤回及未派兵均不自动确定违反、可行性或适当的具体救济。《友好关系宣言》:自决与领土完整进入解析《友好关系宣言》的自决与领土完整文本必须并读。东阿格诺斯蒂卡的人口、宪法自治与联邦解散程序、公投和冲突事实可被双方用于相反推论,但不自动证明存在外部自决、补救性分离或任何一方的最终救济。ARSIWA 第30条(停止与不再发生保证)进入解析若先证明吞并或一体化违反一项仍在有效的第一性义务并可归责于雷弗伦蒂亚,第30条才可能要求停止持续中的行为。整合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军警撤回可用于讨论持续性与实际状态,但不替代不法行为、归属或责任的证明。
Question Presente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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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ty termination, fundamental change, material breach and permanent sovereignty

VCLT 第 62 条(根本情势变更)进入解析申请方将马尔赛石被发现具有高价值医疗用途,作为根本情势变更的候选理由。第62条要求分别证明缔约时情势、未预见性、根本性、同意的必要基础及尚待履行义务范围的根本改变;99年期限和后续商业价值都不是自动满足这些累积门槛的替代品。VCLT 第 65 条(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的程序)进入解析申请方先提出合意终止并在遭拒后约六周宣布公约终止。第65条的通知、异议和和平解决框架若以适用条约规则或习惯法进入本案,可能使程序与Q3的实体终止理由同样关键;现有事实并未自行证明程序适用或已满足。《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ARSIWA)第 4 条进入解析RMT由政府特许设立且为国有公司,但这些事实并不自动显示它依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Q3中,申请方若要以RMT的销售作为雷弗伦蒂亚重大违约的基础,应区分条约中雷弗伦蒂亚自身的承诺、ARSIWA第4条的机关归属路径,以及其他可能的归属规则。VCLT 第 26 条(条约必须遵守)进入解析Q3 的首要分歧是《马尔赛石公约》是否自2012年4月2日起不再有效。第26条只能在条约仍有效的条件下解释履行义务;因此双方应分别以条件性论证处理它,而不得把争议中的终止日期预设为结论。VCLT 第 60 条(重大违约)进入解析Q3 中,申请方可将RMT向制药公司销售马尔赛石作为雷弗伦蒂亚重大违约的潜在基础;被申请方可分别争论销售是否落入更正后的超额销售条款、是否违反条约目的或宗旨,以及RMT的商业行为能否归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进入解析Q3 中,申请方可援引新发现的马尔赛石医疗和商业价值,尝试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与终止或不继续受条约限制联系起来。第1803号决议的相关分析与相关分析必须一并处理;其自身法律地位及与既有双边条约的关系不能由资源价值的变化自动决定。
Question Presente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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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ty interpretation, suspension, countermeasures, procedure and proportionality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 31、32 条进入解析若公约在2012年4月仍有效,Q4首先需要解释第1、2条中的“设施”和“技术”:软件究竟是已由第2条转归阿格诺斯蒂卡所有的设施组成部分,还是雷弗伦蒂亚仅在条约有效期间提供的技术。解释必须从通常含义、语境、目的和宗旨出发,并对条约缔结时间和VCLT适用基础保持区分。VCLT 第 65 条(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的程序)进入解析若被申请方将软件撤离定性为因申请方弃约而中止条约履行,需单独满足适用的程序条件。先前对合意终止的交涉和拒绝可构成背景,但不当然等同于为中止发出的通知、正式文书或协商提议。ARSIWA 第 22 条进入解析第22条只回答一个狭窄问题:若第49–53条的反措施条件均满足,某一原本不履行对责任国义务的行为是否可排除违法性。Q4中,被申请方不能把第22条当作软件撤离的独立授权;首先仍须证明申请方的先行不法行为、受害国资格和全部反措施限制。VCLT 第 26 条(条约必须遵守)进入解析Q4 的双方都须处理一个条件性前提:若《马尔赛石公约》在软件撤离时仍有效,第26条要求善意履行;但它不单独说明软件是否属于设施、条约是否中止或反措施是否排除不法性。VCLT 第 60 条(重大违约)进入解析Q4 中,被申请方可在“公约仍有效且申请方的终止声明不合法”的备位前提下援引第60(3)(a)的弃约路径以主张中止。该路径要求先证明终止声明的违法性,并与通知程序和反措施路径分别分析。ARSIWA 第 49–53 条(反措施)进入解析被申请方可将撤回工程师和软件主张为促使阿格诺斯蒂卡尊重条约义务的反措施。该论证必须逐项证明先行不法行为、目标与目的、催告和通知、相称性、可恢复性及第50条限制;不能以“回应终止声明”取代这些要件。